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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指作戰死亡或因公殞命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亡故官兵)。
二、空勤亡故官兵:指執行飛行任務時亡故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三、公墓:指國軍示範公墓(以下簡稱示範公墓)、空軍軍人公墓(以下簡稱空軍公墓)。
四、忠靈塔:指國軍示範公墓附設忠靈殿(以下簡稱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以下簡稱地區忠靈塔)、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以下簡稱空軍忠靈塔)。
五、遺族:指亡故官兵之法定繼承人。但無法定繼承人者,本辦法所定遺族相關事項,由遺產管理人代行。
六、原屬部隊:指亡故官兵原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