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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二、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曾因品德不良,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七、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