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莒光獎章。
一、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裝備經試驗合格對國軍戰力有貢獻者。
二、對國外不易進口之軍用物資原料,而在國內自行研究成功經試用合格者。
三、對國防建設發展,治軍要政能創意改新,週詳計畫,經建議採納實施成效卓著者。
四、對軍用器材或裝備之保管方法修護技術,有創意改良,而節省大量公帑,貢獻著者。
五、廢物利用或愛惜公物因而能節省大量公帑,貢獻卓著者。
六、革新業務或創新制度,經全軍採納實施者。
七、綜理精密計畫週詳,對國防軍事建設有重大貢獻者。
八、其他所任職務著有政績、勞績,足資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