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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