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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訓練機構對前條所列榮民得作如左之編組:
一、同一鄉、鎮、市區十人以下三人以上者編為一個小組,十人以上者每
十人編為一個小組,並指定教育程度較高,服務熱心,品行優良者一
人為小組長。
二、各小組應冠以地區名稱與番號,如三重小組或台北第一小組、台北第
二小組等。
三、各小組長除應經常與本小組榮民聯繫外,並每半年舉行小組聯誼一次
,藉以建立感情,相互照顧。
四、各小組長對本小組榮民遇有意外事件發生時,應即報由所隸訓練機構
處理。
前項編組辦法得先由市區開始實施,視其需要漸次擴及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