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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政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安全調查事項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
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健康狀況資訊。
六、違反國防安全事務資訊。
各保防安全單位得就前項所列事項,蒐集被調查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懲戒或懲罰(處)。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匯款紀錄及其他經濟、財務狀況。
六、醫療紀錄。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
八、其他為確保國防安全事務之資訊。
為蒐集前項第七款之資訊,得對被調查人施以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