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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