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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管、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資財組。
(二) 採購組。
(三) 配發組。
二、工務室:設計施工、公用設備、修繕保養及環境保護等事項,分左列
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三、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統計等
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四、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及糾納排解等事項,分下列各
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五、總務室:事務、出納、文書、印信、工友管理、環境管理、園藝設計
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左列各組:
(一) 事務組。
(二) 出納組。
(三) 文書組。
六、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