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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前條貸款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國合會委託辦理前條貸款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