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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