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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附表一:請頒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事實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