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
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
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
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
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