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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六、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實作測驗、第六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