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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至現場就申請者所置儲槽檢查設備及專責檢查人員專業能力進行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並核發許可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者取得許可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實施儲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