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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內所屬消防設備人員自行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得依其領有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執行業務,免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