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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圖說),應合於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使消防安全設備合於功能,並使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