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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始得予以表彰:
一、本人或機構、團體、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一年內未曾因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