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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事項,並由經濟部協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