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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實施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三會報)聯合運作,協調辦理會議召開、計畫擬定、聯合演練、資源使用、災害整備、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項。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配合直轄市、縣(市)前項三會報聯合運作指導,辦理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宜。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三會報應派員進駐,協助辦理重要災害整備措施、對策與災害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宜。
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依直轄市、市政府規定辦理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宜或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得參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前四項規定事項應於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中明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