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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檢驗作業計畫: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