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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公司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
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
政黨或聯盟所指派人員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各政黨或聯盟發表政見
之次序,指派二人以上之政黨或聯盟,以第一位簽到者為準,經抽籤決定
之次序不得變更。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如於抽籤時均未到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
為抽籤決定。
各政黨或聯盟指派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發表政見,其發言之順序及時間之
分配,由各政黨或聯盟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