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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訓儲人員以鄉 (鎮、市、區) 轄區內投票所開票所所需總人數加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二十遴選為原則,由鄉 (鎮、市、區) 公所造具訓儲人員名冊函
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訓儲人員名冊格式如附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