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核發獎金。
檢舉人屬本法第四十六條之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核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