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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及保育相關規定之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