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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內政部移民署就第二條第三款後段、第五款但書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