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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少輔會委員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出席,並通知少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