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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央社政、教育、警政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主動辦理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措施,並應密切合作,落實與健全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其他機關對於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應全力配合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針對偏差行為少年及其家庭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各項服務方案及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