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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一、中央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
二、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之協助提供。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安置保護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輔導。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
六、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七、其他與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事項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