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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全文 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