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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經歷資料。
六、受監護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