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
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