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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會辦理。
依前項規定甄選錄取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