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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編定之使用地,應製作土地清冊(格式如附件三)電子檔;必要時,並得製作使用地圖,且得以地籍圖為底圖。
未辦理測量登記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暫予編號,並納入前項土地清冊。
圖表附件:
附件三:使用地土地清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