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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款適用對象,除墳墓依第九條規定辦理補償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補償費予遷移義務人:
一、遷移土地改良物。
二、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
三、遷移水產養殖物或畜產。
四、遷移人口。
五、因遷移而停止營業。
前項遷移補償費之計算方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