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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報經各該管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必要時,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得由行政院召集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