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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製作評估報告書:
一、初步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辦理檢測。
二、詳細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