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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第二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第三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重建者,其容積獎勵額度同前項第一款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