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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前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費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包含優先補助範圍、辦理期程、執行人力、宣傳策略及執行方式。
三、經費預估:包含補助項目及行政作業費。
四、預期成效。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訂定自治法規者,不予補助。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