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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前條補助,應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補助地區。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補助發放方式、貸款辦理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