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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如與被複評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複評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評委員得編組就申請複評營造業依下列規定進行初審:
(一)審查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相關文件及資料,營造業申請複評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由複評單位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文件及資料符合規定之營造業依優良營造業複評項目及基準表(附表一)辦理複評,並依工程施工品質評分表(附表二)進行工程實地勘查。
二、初審完成之營造業,由複評小組複審之。複審通過者,為複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