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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者。
二、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碩士學位,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
。
三、大專校院相關系科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高級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曾受專業訓練或具有特殊技術而有證明,並曾任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