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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
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