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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
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
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
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議。
五、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之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