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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核定投資建設計畫所載申請獎勵之種類,依下列規定向原核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
一、自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二、於計畫執行期間,檢附購置全新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加速折舊證明。
三、自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開工報告書申請核發減免地價稅證明。
前項各款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