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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