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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