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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之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地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
六、工程計畫;其為建築物者,應附具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詳細構造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