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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資格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
二、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理實務。
七、屋況設備點交及故障排除實務。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
十、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訓練課程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