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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紀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
一、經紀業之組織規模。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