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辦理專案測繪業務者,應由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合作計畫書: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及依據、實施區域、計畫經費、計畫期程、測繪項目、作業方法及精度、使用儀器、參與人員、資料格式、計畫成果及管理等。
二、外國人或外國組織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外國自然人: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本國政府核發之測繪專業證照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法人: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外國組織:組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同意合作之證明文件。
四、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在我國從事測繪人員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